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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2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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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请认真执行。



附件: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或原告为10人以上)的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等事项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应当就下列事项提交材料: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的情况;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备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第八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丽水市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丽委办〔2004〕41号)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法发〔2006〕4号《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备案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数字移动电话开办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试行期限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数字移动电话开办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试行期限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邮电部

自今年7月18日起,中国电信与香港电讯CSL公司将正式开通双边数字移动电话(GSM)自动漫游业务,年内还将陆续与其它电信公司开通GSM国际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现将开办该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试行期限通知如下,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数字移动电话(GSM)国际自动漫游业务计费原则
1.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的通话费包括: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和国际长途电话费。
2.国际自动漫游通话采取双向计费的原则。即作为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通话费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收取。
3.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在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及非假日没有优惠。
4.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呼叫紧急电话(119、110、120、122、1390000112)免收通话费。
5.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使用传真和数据业务时,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与电话业务相同。
6.对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不能加收任何电话附加费。
7.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
8.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费。
9.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被叫进行国内或国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来访漫游用户作为被叫引起的从被叫归属地区至国内的国际长途通话费由来访漫游用户归属公司向其收取。
二、数字移动电话(GSM)国际自动漫游业务资费结算标准
1.登记费(免收)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免收)
3.通话费(结算价格)
(1)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到国内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或作为被叫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4元×115%收取。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话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4元+国际电话资费标准)×115%收取。
(3)其它国家的移动电话用户在中国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或作为被叫的,均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5元×115%收取。
(4)其它国家的移动电话用户在中国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知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5元+国际电话资费标准)×115%收取。
(5)主、被叫均按每分钟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
(6)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包含国内长途电话费。
(7)我国国际自动漫游出访用户的收费按被访国资费标准上浮15%后,向用户收取。
(8)对港、澳、台地区及亚洲各国来访漫游的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即: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暂不上浮15%。
三、试行期限
以上国际漫游资费标准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