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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2——第二代PFI诞生/李继忠

时间:2024-07-13 09:1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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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2——第二代PFI诞生

李继忠 李菡君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摘 要】PFI还没有弄的太明白,PF2又袭来。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政策文件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合同指引代替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PF2的公布必将对世界范围的公私伙伴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字】PFI PF2 英国财政部

一、前言

PFI还没有弄的太明白,PF2又袭来了。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政策文件(英文简称:PF2 Policy) 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英文简称:PF2 Guidance)。PF2 Guidance 代替了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指引(PFI guidance)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SoPC 4)。新文件及相应的背景资料可以在英国财政部网站上查阅。

二、修改背景

二十年来,公私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英国大多数公私合伙项目采取的私人融资项目(PFI)来进行的。英国在同私人部门以伙伴合作提供公共基础及服务及体制创新方面一直保持着引导者(领先)地位。然而,事实上在英国,公私伙伴项目也不是都取得了成功。由于损耗、僵化及缺乏透明性,PFI日益去了光泽(吸引力)。

去年,英国政府启动了对PFI的重要再评估( fundamental reassessment of PFI)。 英国财政部采取了从有关当事人书面征求意见、双边及圆桌讨论(辩论)的多种方式确保理解PFI的问题,无论是从问题的广度,还是从问题的深度。英国财政部听取了相关方(shareholder)提出的关注(切),仔细研究了书面意见。关于PFI的再评估成果以PF2新文件的发布体现出来。

英国财政部寻求提供广泛股权及债权融资(equity and debt finance)来源来改善项目资金最佳适用价值( the value for money of financing projects);提高投资人取得股权投资回报及长期项目债务的透明度( to increas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liabilities created by long term projects and the equity returns achieved by investors);加快及降低PFI项目采购时间及成本(to speed up and reduce the cost of the procurement process);提高服务的灵活性(to provide greater flexibility i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从而保证全部纳税人都成为项目相关方并享受投资人的回报(The taxpayer will become a shareholder in projects and share in the ongoing investor returns.)。

PF2的公布是对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由于应对了议会、公共部门及纳税人对PFI的重大关注(切),英国财政部充分相信:PF2将会成为将来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供应不可或缺的部分( PF2 will become an enduring part of public sector service and infrastructure provision for many years to come. )。

三、PF2 变更概要

1、股权融资(equity)。为了加强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政府愿意(1)以股权(非控股方式)方式共同投资PF2项目(look to act as a minority public equity co-investor in PF2 projects);(2)引入竞争形式按比例吸引长期投资人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项目(introduce funding competitions for a proportion of equity to attract long-term investors into projects prior to financial close.)。

2、促进(加快)交付(Accelerating delivery)。为了保证项目采购比过去快捷及便宜,政府(1)通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来提高公共部门的采购能力(strengthening the mandate of Infrastructure UK and supporting departmental centralised procurement units);(2)PF2项目开始投标,必须在18个月内敲定投标人(a preferred bidder,)( committing that the tendering phase of PF2 projects, measured from project tender to the appointment of a preferred bidder, will not be allowed to take longer than 18 months unless an exemption from the Chief Secretary is agreed;);(3) 引入标准化的综合性的采购文件( introducing a standardised and efficient approach to PF2 procurement and launching a comprehensive suite of standard documentation);(4)加强项目准备程序过程中的审核(strengthening the scrutiny of project preparation by introducing additional Treasury checks at the pre-procurement stage)。

3、灵活的服务(Flexible service provision)。为了改善服务的灵活性、透明度及效率,(1)将软服务从项目中剔除 (soft services such as cleaning and catering will be removed from projects);(2)采购当局有权从项目一开始就某些维修活动加入项目( procuring authorities will have discretion on the inclusion of certain minor maintenance activities at the project outset. There will be additional flexibility to add or remove certain elective services once a contract is in operation;);(3)公开帐目及收益分享机制使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盈余为相关方分享( an open book approach and a gain share mechanism for the lifecycle fund will introduced to facilitate the sharing of any surplus lifecycle funding;);(4)为了确保服务引入周期性的审核(periodic reviews of service provision will be introduced)。

4、透明度(Greater transparency)。为了PF2模式的透明度,政府愿意,(1) (introduce a control total for all commitments arising from off-balance sheet PF2 contracts signed;);(2)要求私营部门公布股权投资收益(require the private sector to provide equity return information for publication);(3)对于政府持有股权的项目每年要公布详细的年报及财务报告(publish an annual report detailing project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on all project where Government holds a public sector equity stake);(4)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商务案例(introduce a business case approval tracker on the Treasury website);(5)在标准合同中改善信息披露规定(improve the information provisions within the standard contractual guidance)。

5、适当的风险分担(Appropriate risk allocation)。为了改善资金最佳使用价值,公共部门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包括由于法律的变化造成建设费用超支、使用费用、现场污染、保险费用的增加(To improve value for money there will be greater management risks by the public sector, including the risk of additional capital expenditure arising from a unforeseeable general change in law, utilities costs, site contamination and insurance. )。

6、后续债权融资(Future debt finance)。PF2融资结构必考虑到,特别是从资本市场,长期债权融资。(The financing structure for PF2 will be designed to enable access to long-term debt finance,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pital markets. )。

7、提供资金价值最大化(Delivering value for money)。政府将编制新的资金价值最大化评估指引来替代老版的资金价值最大化评估指引(Government will develop and consult on guidance which will replace the existing 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

四、结语

1、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PF2继续采用公私合营的模式,PF2又对原有的PFI机制作了很多重大的变更。英国财政部长Osborne称,新的机制将给纳税人提供更高的价值,其更具有确定性且能保证更快的实现交付。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

2、PF2的公布必将对世界范围的公私伙伴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2、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
3、PF2: A User Guide

粮食部关于检发《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

粮食部


粮食部关于检发《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

1965年11月27日,粮食部

现行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来,对促进粮油调拨任务的完成,保证供应,加强经济核算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今年四月,全国粮食财会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九月间,草拟了具体改革办法,征求了各地意见。现随文检发《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一份,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调拨作价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超产、超购粮油加价奖励和统购粮食加价奖励,支出的奖励价款,在省间调拨时,都不计入调拨价内,一律按本通知附发的调拨作价办法执行。这部分奖励价款,在会计核算上作营业外支出项目单独反映,由国家拨款。
二、粮食部安排的省间议价粮油调拨,一律按本通知附发的调拨作价办法执行。议价大于平价的差价,按上月(或上季)议价粮油进货差价摊销率计算。调运完了以后,按照实际调运数量,由发货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与收货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采用汇兑方式直接办理差价结算。
粮食部安排的省间议价粮油指标划转的差价计算和结算,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粮食部规定的省间调拨粮油质量标准、等级差价,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规定的标准不一致,而发生的差价损失和差价收入,在会议核算上,发货单位不另作处理,即按粮食部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实际结算收入,列内部供应收入核算,因此而影响盈亏时,可在财务情况分析中加以说明。
四、发货明细表各栏必须认真填写。目前有不少发货单位对作价根据空置不填,收货单位无法审核。要求各发货单位填制发货明细表时,务必在记事栏详细填写价格、经营费用等数字,加以说明。新印发货明细表时,可将发货方托收的“单价”栏,分成“价格”和“经营费用”两栏。
五、天津市粮食局所属单位与各省之间的粮油调拨作价,一律按本通知附发的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办理;与省内的粮油调拨作价,由河北省粮食厅规定。
六、本部(63)粮财字第53号通知检发的《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63)粮财字第379号通知《关于粮食系统内部省、区、市间议价粮油调拨作价暂行规定》(63)粮财字第443号通知《关于议价粮油和统购粮油省间指标划转差价结算办法》以及本部过去规定的省间粮油调拨作价与本通知附发的调拨作价办法有抵触的,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调拨作价办法,做好调拨作价工作,各级单位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从整体利益出发,贯彻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发生问题要主动协商解决,不得因调拨作价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影响调拨任务的完成。

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统一全国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以促进粮油调拨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供应,加强经济核算,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部门之间农产品调拨作价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粮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粮油调拨作价工作,必须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全局观点,发扬协作精神,更好地完成调拨任务。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部门之间农产品调拨作价问题的指示:“原则上要使产地和销地都有适当的利润,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产地的利润应当比销地大一些。在经营某种农产品无利或者赔钱时,应当使产地商业部门能够保本,亏损由销地商业部门负担”,并结合当前全国粮油经营情况,粮油调拨作价,一般地以调出省、区不赔钱为原则。
四、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以下简称省间)粮油调拨,均按本办法的规定作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粮食厅、局)所属单位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由省、区、市粮食厅、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报粮食部备案。

第二章 调拨价格的计算
五、省间粮油调拨,按下列规定作价:
1.调拨原粮、成品粮、薯类、油料,一律按发货省“最后发货地”的统购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进行作价。
面粉调拨价,应包括加工环节交纳的工商统一税,不包括面袋价款。
2.调拨食用油品和工业用油品,一律按发货省“最后发货地”的统销价进行作价,不加经营费用。
有的地区工业用油品的统销价,有批发价和零售价两个价格的,一律按零售价格作价。
3.调拨豆饼、油饼、粮食副产品和混合饲料,一律按发货省“最后发货地”的统销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进行作价。
4.根据国家规定,统购统销价格调整时,从调整之日起,一律按调整后的价格作价。
六、省间粮油调拨,应贯彻依质论价的原则。粮油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一律执行粮食部的统一规定。有的品种粮食部尚未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的,按发货省的规定执行。发货省没有规定的,按收货省的规定执行。
七、省间粮油调拨,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有几个“最后发货地”,而各个“最后发货地”同品种、同等级的粮油价格不同的,一律按县城(即县人委所在地)的价格计算。
八、省间粮油调拨在“最后发货地”没有统购价(或统销价)的,可以制定内部调拨专用统购价(或统销价)。内部调拨专用统购价(或统销价),由省、区、市粮食厅、局制定,报省、区、市人民委员会主管价格部门备案,专作为内部粮油调拨作价使用。内部调拨专用统购价(或统销价)按下列顺序依次制定:
1.对外不挂牌价的,但有内部掌握的牌价,即按内部掌握的牌价,作为内部调拨专用价。
2.原粮有统购价,而无成品粮统购价的,可由省、区、市粮食厅、局按照全省(区、市)情况统一制定成品粮调拨专用统购价。计算公式:
成品粮专用统购价=(原粮统购价+加工费-副产品收入)÷出品率。
面粉专用统购价,除按上述公式计算作价外,再加面粉加工环节应纳的工商统一税。
3.原粮没有统购价、油品没有统销价的,应根据粮油合理流向,参照附近地区的有关品种的价格,由省、区、市粮食厅、局统一制定。
九、粮油调拨价格,一律按百市斤为单位,计算至元以下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于升降等级和水分杂质而增减价(有增价和减价的,应按相抵后的差额计算),亦计算至元以下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大米统购价每百市斤12.36元,应增价3%,则大米定等价每百市斤为12.73[12.36元×(1+3/100)=12.7308元]。
十、省间粮食调拨应加的经营费用,由粮食部统一制定。一九六六年起执行的粮食经营费用如附表。
十一、省间粮油调拨使用的麻袋、铁桶、面袋的作价,按照粮食部《麻袋、铁桶、面袋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粮油运输损耗和费用负担的划分
十二、省间粮油调拨发生的运输损耗,在定额损耗以内的,由收货单位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和撒漏、丢包、短件等损失,由收货单位向承运部门的到站、港查明责任。如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由收货单位负责向承运部门追赔;如责任属于发货单位的,由发货单位负担。
十三、省间粮油调拨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以“最后发货地”车船开动为分界线,在车船开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发货单位负担;自车船开动时起至收货单位收清止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港务费等),均由收货单位负担。
应由收货单位负担的调拨运费,为了更好地促进合理运输的开展,节约运费开支,收、发货省应积极推行调拨运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按协定的固定调拨费用计算。
2.发货省因当地运力不足,需从其他地区调进车船支援完成外调任务时,其费用负担的划分:凡发货省调进的车船,为了支援从产区运往“最后发货地”在省内集并阶段使用的,车船调进费用及返还费用,均由发货单位负担。为了支援从“最后发货地”运往省外粮油任务使用的,车船调进费用及返还费用,均由收货单位负担。对于这项费用,调拨双方另有协议的,可按双方的协议办理。
十四、发货单位装车船使用的席子、草袋及附属用品的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使用新的席子、草袋,一律按原购价作价,由收货单位负担。
2.使用旧而完整的席子、草袋一律按原购价的50%作价,由收货单位负担。
3.使用残破的席子、草袋和各种附属用品,一律不作价,由发货单位开支。
十五、发货单位必须保证将所发运的粮油铺垫、苫盖、包装妥善,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损失。如因铺垫、苫盖、包装不善,使粮油遭受损失时,应由发货单位负责。如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由收货单位向承运部门按有关规定索赔。

第四章 中转粮油的调拨作价
十六、省间粮油调拨,须在调拨双方省境以外改换运输工具时,应委托承运部门办理联运。如不能联运时,按两次调拨处理,由中转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包括粮食部设立的转运站和各省在省外设立的转运站)办理中转工作。中转的粮油调拨价,以不赔不赚的原则进行作价,包括:转运站调入粮油(分具体品名)的平均进货价加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和办理中转业务而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中转地车船开动以后至收货省的运输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计入中转调拨价内。
十七、中转粮油调拨价,由转运站提出方案,报经省、区、市粮食厅、局(粮食部设立的转运站,由转运站所在地的省、区、粮食厅、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货省、区、市粮食厅、局转知收货单位。
负责中转的粮食部门,必须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中转经营管理费用。
十八、中转地粮食部门应负担的运输损耗和费用,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转运站调入粮油时,视同收货单位处理;调出粮油时,视同发货单位处理。

第五章 油料返饼的作价和费用负担
十九、省间油料调拨,实行油饼返还办法的,油饼返还的调拨价,按油饼收货省“最初收货地”(指铁道沿线车站、沿河码头等)的油饼统销价作价。
二十、返还的油饼,由油饼发货省运到收货省省境以内“最初收货地”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油饼发货单位负担;到达“最初收货地”后的一切费用(包括到站调车费、卸车费、过磅费等),均由油饼收货单位负担。

第六章 其他规定
二十一、本办法所规定的“最后发货地”,是指发货省省境内最后集中装运地,由此装上火车、轮船、木船、汽车后,可直接运出省外而在发货省省境以内不再改换运输工具的地点。由交通和铁道部门办理联运的粮油,即以联运起点为“最后发货地”。
二十二、为了鼓励发货单位选择经济路线和廉价运输工具,节约费用开支,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作为特殊的“最后发货地”,并以此进行作价和划分费用负担。特殊的“最后发货地”的名单和流向,应由发货省、区、市粮食厅、局通知有关收货省粮食厅、局转知收货单位。
1.内地的粮油集中到交通沿线发运,如“最后发货地”有甲、乙两处,均在一条交通线上,由内地到甲地的运杂费小于由内地到乙地的运杂费,但内地到甲地加甲地到乙地的运杂费总数大于由内地到乙地的运杂费时,则内地的粮油应集中到乙地发运,并以内地作为特殊的“最后发货地”进行作价及划分费用负担。
2.内地的粮油集中到交通沿线发运,如“最后发货地”有甲乙两处,分别在两条交通线上,由内地到甲地的运杂费小于内地到乙地的运杂费,但内地加甲地到甲地到两条线交叉点的运杂费总数大于由内地到乙地加乙地到两条线交叉点的运杂费总数时,则内地的粮油应集中到乙地发运,并以内地作为特殊的“最后发货地”进行作价和划分费用负担。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经营的救灾备荒种子省间调拨作价和省间粮食商业企业与国家粮油储备库之间、储备库与储备库之间的粮油调拨作价。
二十四、本办法调拨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在执行中,认为需要改变调拨作价办法的,必须层报粮食部批准。调拨双方因作价意见分歧,应直接联系主动协商解决。经过协商确实解决不了的,层报上级联系解决。
为了密切调拨双方关系,更好地执行调拨作价办法,调拨双方省、区、市粮食厅、局可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下达执行。发货省、区、市粮食厅、局对分地区、分品种的价格资料,应提供给有关收货省、区、市粮食厅、局转知所属单位。按规定调整价格时,事前通知。
二十五、本办法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但:
(一) 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 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 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 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 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甲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

乙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临时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数额由市国土局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九条 土地类别,有偿用地按《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用途确定;行政划拨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以及土地的实际用途确定。《土地类别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土地等级,根据土地所在区位的城市服务功能、环境差异、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等级表》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涉及多种用途的土地,按不同用途的相应土地类别的计费标准和所占用的相应土地面积相乘后累加计费。
第十二条 共有土地的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幅土地的容积率折算。容积率折算楼面土地使用费系数表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有偿用地以《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用地以划出用地红线图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
凡在当年十月一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时间计费。但在当年十月一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计费。
第十四条 行政划拨的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 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 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 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 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七条 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 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 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 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待遇的,执行原批准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 缴 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征收,缴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一次过缴清当年土地使用费。
市国土局可以规定各区位的缴费时间。
第二十条 缴费人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土地使用合同书》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证》、地籍资料、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向市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费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权属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应在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完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应以外汇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外汇缴纳有困难的,经市国土局批准,可以人民币缴纳。外汇与人民币的比率按当天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在限期缴纳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缴纳者,由市国土局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登记的,市国土局可视情节对其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缴费人在申请有关登记事项中,有隐瞒、虚报等不实行为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其处以每平方米隐瞒、虚报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缴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