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国企“官本位”文化必须废除/张喜亮

时间:2024-07-11 03: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企“官本位”文化必须废除

张喜亮


  《汉书·盖宽饶传》有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可见,“官”之初,非贬义:官者,公也。所谓官,通用于国家的公共事务,特定指政府及其行政权力;对于“官”的认识与传继,重视的是他们的贤才贤德。然而,曾几何时“官”的涵意被异化了,当官者与“私利”为伍的时候,“官”与“民”就被严格地割裂开来,便有了贬损的寓意了。人们重视的是官职的级别与待遇,甚至非国家公共事务的其他行业与领域都打上了“官本位”的深深烙印。“官本位”就是把“官职”的高低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尺度,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官本位”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官与民存在着严格的界限,民不可以与官为伍;第二,官拥有权力,民必须服从官的意志;第三,官享受着特有利益,这些利益是民不可企及的。这种负面涵意的“官本位”的价值观盛行于封建社会几千年,当今时代,经济领域的国企之中的“官本位”日趋强化,甚至成为一种“文化”。但这种“文化”与市场经济规律严重背道而驰,国企中的“官”其才干与贡献和其享受的权与利并非正相关,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有的国企那金碧辉煌的办公大楼绝对会让人误以为是政府机关,企业方通常被称为“行政”,各科室都是“行政职能部门”,行政科层之间也是相当严格区别的。企业的办公大厦总是比企业生产车间来得宏伟气派。企业办公大楼厦里的人西装革履,生产车间的工人必须穿工装,服饰有着显明的职位特点。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的待遇大不相同的。交通费、通讯费等等上司总比下属多,一定级别的领导还享受着招待费,前边加的修饰词是“业务”。工资就更是要拉开差距的:工人总是低于职员的,职员总是低于部门长的,部门长总是低于经理层的;职位是工资多寡的标杆儿,从企业负责人向下,工资收入逐级递减,从一线工人向上,档次差距越来越大,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不止是百余倍。


  众所周知,国企的“行政”级别是在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中确立的,国企均隶属于政府的相关部门,。然而,与那个时代的政治文明相适应,国企虽有“官”级却还未形成像现在这样的“官本位”:管理者与职工同着工作装,高级技术工人或重体力者的工资都是比厂长(经理)高出一倍有余;职工对企业各级领导有直接批评的权利,厂长(经理)不仅不敢打击报复还得虚心接受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工人与领导都容易形成企业主人意识,群策群力为发展企业。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厂长承包负责制到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企业各级领导的权利和权威更大了;尽管政策文件三令五申取消国企的“行政级别”实行“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官本位”在一些国企中依然是主流的文化,甚至还扭曲强化了。

  国企“官本位”文化,首先是破坏了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关系,收入差距加大职工群众产生了怨怼情绪,有资料表明有的企业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满意度不足30%;管理者居高临下命令式的指挥,束缚了职工群众的创造力工作没有了积极性,有资料表明十几年来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在降低;“官本位”价值观使一些职工群众不择手段地进入管理层,一些科研技术人员被“提拔”到管理层以资鼓励,专业技术荒疏了,有资料表明有的企业出现了技工短缺的现象……。


  改革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当这种与改革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文化”损害了改革的进程时,企业的“官本位”必须废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00)109号




各师(局):
根据兵团领导指示,现将兵团农业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办法》提出了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审批权限、报废手续及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原则和使用年限,对指导兵团今后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0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0(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械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此件发至农牧团场)


2000年12月20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
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市和区、县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按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应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
(二)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三)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1)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1.5米;(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2米;(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
过3米;(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4米;(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媒体的,广告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市或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组织审批;
(五)不得批准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含单位招牌);
(六)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绿化,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八)户外广告和单位招牌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九)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十)禁止在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保护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媒体;
(十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媒体;
(十二)设置广告的公交候车亭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十三)经批准在公共电汽车和公交候车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必须送标准广告小样报请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内容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三、根据《规定》第六条,户外广告媒体占用国家空间资源,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欲获得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经营权,必须依法、有偿使用。对于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须遵照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对于特殊情况,不易实施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收取广告费10%的空
间资源使用费。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商业性广告,阵地所有者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20%。
收取的上述费用必须“收支两条线”,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及文化宣传和公益服务事业。市、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媒体收取的费用,定期做出使用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四、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应当定期组织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
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和区、县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职责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内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组织对本区、县所负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二)凡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告知有关区、县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和媒体形式等;由区、县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报市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三)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对广告设置者和广告媒体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和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地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
(一)严禁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周围200米;
2.天安门广场地区;
3.中南海地区;
4.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5.故宫周围地区;
6.钓鱼台周围地区;
7.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控设区的范围:
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前三门大街、亚运村地区、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
(三)集中展示区主要指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具体范围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四)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八、分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禁止设置商业等各类广告;
2.单位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
(二)控设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在四环路以内及周围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及周围地区严禁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3.住有居民的楼房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4.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三)对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要求: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与静的有机结合。
2.力求“展示区”的整体效果,使户外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应多用新型灯具、灯箱和霓虹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用外投光。
(四)一般地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规定。
九、凡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城管监察组织依法处罚。
十、凡在《实施细则》公布之前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原经市统一审批的使用期限满两年后,应按《实施细则》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2000年7月19日